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

當寬恕不需要忍忍忍…


文/金毓禎(文字工作者)

法律豈不在乎懲罰或處置犯罪,好讓其他人的生活能不被罪犯侵擾?法律與寬恕可能會或能有什麼關係?

社會學者大衛.葛蘭(David Garland)在《懲罰與現代社會:一個社會學的研究》(Punishment and Modernity: A Study in Social Theory)為寬恕在法律中的地位張目,「(法律的)懲罰制度應被視為──且應如此自視──表達社會價值、感受與道德的制度…對各種價值(如正義、寬容、規範、人性與禮儀)的追求應該是刑罰制度自覺的一部分──這是刑罰制度的固有與構成面向──而不是刑罰制度『真正』目標的偏離,或是對刑罰制度生『效果』的能力所設下的限制。」

如果大衛.葛蘭所見為是,寬恕之於法律並不是什麼新鮮事。
 
話說得輕巧,要落實,卻很難。特別是當遇上了犯罪被害人時,寬恕二字,便常被不假思索地認定是「生命不能承受之重」。容或也是出於這麼一層考量,在刑事案件中,司法程序把衝突從具體事件的兩造(加害者與被害者),變成了抽象的衝突雙方(國家與加害者),而衝突的解決更進一步由委代理人(檢察官及律師)來從事法庭的攻防。

損失的是,藉由公開討論釐清社會價值的契機。被害人因而持續處在因為犯罪而感到人生失去控制的焦慮中,並且理所當然視罪犯為「非人的禽獸」、「社會的渣滓」,非除之而後快;加害人沒有機會說明犯罪的原由,失去道歉並獲得原諒的機會;至於促成犯罪的社會溫床,情況也不會因而有任何改善。

Seek wisdom to temper justice with compassion
誠如法律學者克利斯汀.奈爾(Christie Nile)所言,「衝突可能會導致殺戮,但太少衝突,則可能會造成癱瘓」,司法制度如此設計,難免「把小孩連洗澡水也一併倒掉」之慨,在避免衝突發生的同時,也使得寬恕之為物簡直「難如上青天」。

其實,我們本來毋需在血仇殺戮與癱瘓寬恕之間作選擇。要讓寬恕真的能夠作為一種凝聚社會的價值而體現在法律中,所需要的只是第三條路──「能夠帶來醫治的正義觀+多點EQ的司法」。而這正是修復式正義司法改革運動所要促成的事。

作為一種理念,修復式正義是舊的,它不僅師法各地原住民族強調修復關係的傳統法律慣習有關,且與當前主流宗教有關於慈悲、寬恕、醫治與復和的倫理教導相呼應。作為甫崛起的司法改革運動,修復式司法卻是新的,它強調促進犯罪事件的涉利者(加害者、受害者及社群代表)三方進行對談,以找出彼此皆可接受的解決方案。

就消極面來說,這掃除了傳統司法體制為寬恕設下的重重結構性障礙,犯罪無涉傷害,只是違法,且禁止二造雙方直接接觸。但就積極面來說,修復式司法到底如何看待寬恕的意涵?如何可能促使大家坐下來談,卻不會導致強迫受害者寬恕的二次傷害?

目前學者們的共識是,寬恕在修復式司法中「既不意味著忘記、縱容,或為犯行找藉口,更不必然涉及復合、信任,或免除法律刑責」。就基本面來看,寬恕意味著對加害者有不同的理解,不再盡都是負面的情緒或觀感,有的受害者甚至能夠從正面積極的角度來看待加害者。受害者之於寬恕,體驗有百百種,有的,當下自在解脫,其他的,則是漫長掙扎的歷程;某些,是出於憐憫或無條件的愛,另外一些,則是來自於宗教信仰的教導。

即便沒有放諸普世而皆準的寬恕之途,許多修復式司法的實證研究皆顯示,寬恕是有助於受害者身心健康的。它不僅有助於減少忿怒、指責,及報復的思想與情緒,促進人際互動上情緒的穩定,更能有效提昇受害者的自我形象與樂觀態度。這些特別對心血管、免疫系統及大腦正常功能有所助益。

正是因為寬恕在修復式司法是以利益受害者為主要考量,到底在對談過程中哪些情感因素有助於受害者寬恕,採取哪些修復措施會有助於寬恕的進一步發展,是修復促進員需要特別用心注意的。

但這並不意味著修復式司法應以促進寬恕為已任,相反地,寬恕經常是在無人強迫的情況最有果效。修復式司法的惟一目的,在促進涉利者彼此真正對話,而真實的對話會產生雙向的情感互動,寬恕於是往往水到渠成。

要寬恕,大可不必忍忍忍!但倘若就此落入另一個極端,以為寬恕作為一種情感,可以無需人文化成,不待他人協助,就會自然而然地發生,也未免對人類情感的演化史太過無知。

如果妥榭(B. Tosia)說的是,「法律之所以能夠長治無匹,端賴更久大的寬容與慈悲」,司法體制的EQ可以不高嗎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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